药店给市场监管所“行贿”500口罩,没想到……
点击关注我!
各种法规资料尽在法苑QQ群593933140
....“行贿”口罩?动歪脑筋行不通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规定: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果存在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行为,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规定,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外,“疫情期间,经营者牟取暴利的,监管部门应依据《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规定予以查处。”中国消费者协会专家委员会成员、北京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邱宝昌指出。
《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违反本规定,以下列手段非法牟利:不按照规定明码标价或者在明码标示的价格之外索要高价;谎称削价让利,或者以虚假的优惠价、折扣价、处理价、最低价以及其他虚假的价格信息,进行价格欺诈;生产经营者之间或者行业组织之间相互串通,哄抬价格;违反公平、自愿原则,强迫交易对方接受高价;采取其他价格欺诈手段。
值得注意的是,2003年非典期间,两高曾专门出台《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规则此类现象。
其中第六条规定: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政府及时出台价格干预,也可以给经营者定价划红线。”邱宝昌表示,可依据《价格法》第30条、第31条规定,对和防控疫情有关的重要商品实施价格干预。
《价格法》第30条规定,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
《价格法》第31条规定,当市场价格总水平出现剧烈波动等异常状态时,国务院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或者部分区域内采取临时集中定价权限、部分或者全面冻结价格的紧急措施。
“不过,限价要考虑有利于商品的流通及经营者的合理利润,特别是在疫期,保障经营者不能牟取暴利,也要保护他们商品流通的积极性。”邱宝昌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