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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给市场监管所“行贿”500口罩,没想到……

点击右边关注→ 食药法苑 2020-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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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口罩?动歪脑筋行不通

顶风作完案乖乖被罚就好了,有药店偏偏动起了歪脑筋,妄想通过“行贿”逃避处罚。 
2020年1月29日上午11时许,北京昌平区龙泽园市场监督管理所内,辖区药店一负责人匆匆忙忙送来一大箱共计500只口罩。“你们辛苦了,公司委托我给你们送来500只口罩,你们执法用得上,家里肯定也不好买,大家都做好自身防护,这是我们药店的一点心意。”这名药店负责人表示,公司愿意为防疫做一点贡献。 
但是药店负责人送口罩的这一做法,被工作人员当场拒绝。因为辖区药店负责人前来送口罩,并非表面看起来的那么简单。 
据介绍,1月24日(大年三十),龙泽园市场监督管理所在当日监管巡查过程中发现,辖区某药店销售的一款口罩进价6.5元,建议零售价为29.5元,实际售价59元。 

龙泽园市场监督管理所所长张堃高度重视,立即部署执法人员对该药店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市场监督管理所工作人员现场固定证据后,随即会同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对该药店企业哄抬物价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处理。 
药店负责人预感到事态的严重性就动起了歪脑筋,想用送口罩的方式让市场监管部门“放他们一马”,没想到送来的口罩被市场监督管理所负责人拒绝。 
市场监督管理所负责人明确表示,不管涉及多知名的企业,不管涉及到谁,依法办案一直以来都是昌平区市场监管人的职业操守和原则底线,辖区违规违法企业被发现后均会依法依规受到处理。
违法严重的,还会坐牢!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规定: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果存在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行为,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规定,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外,“疫情期间,经营者牟取暴利的,监管部门应依据《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规定予以查处。”中国消费者协会专家委员会成员、北京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邱宝昌指出。

《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违反本规定,以下列手段非法牟利:不按照规定明码标价或者在明码标示的价格之外索要高价;谎称削价让利,或者以虚假的优惠价、折扣价、处理价、最低价以及其他虚假的价格信息,进行价格欺诈;生产经营者之间或者行业组织之间相互串通,哄抬价格;违反公平、自愿原则,强迫交易对方接受高价;采取其他价格欺诈手段。

值得注意的是,2003年非典期间,两高曾专门出台《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规则此类现象。

其中第六条规定: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政府及时出台价格干预,也可以给经营者定价划红线。”邱宝昌表示,可依据《价格法》第30条、第31条规定,对和防控疫情有关的重要商品实施价格干预。

《价格法》第30条规定,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

《价格法》第31条规定,当市场价格总水平出现剧烈波动等异常状态时,国务院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或者部分区域内采取临时集中定价权限、部分或者全面冻结价格的紧急措施。

“不过,限价要考虑有利于商品的流通及经营者的合理利润,特别是在疫期,保障经营者不能牟取暴利,也要保护他们商品流通的积极性。”邱宝昌表示。

来源:登记注册小助手、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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